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07执49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昆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航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5民初3435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8月23日受理四川昆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航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9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诉讼过程中,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8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四川航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简阳航空投资有限公司xxxx%的股权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9年8月29日达成拍卖议价协议,协议以xxxx元价格拍卖上述查封股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四川航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简阳航空投资有限公司xxxx%的股权予以第一次拍卖,拍卖保留价为xxxx元人民币。如遇流拍,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处理。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苏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