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昆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昆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西财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115执保201号
申请人四川昆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龙泉驿区龙泉街道龙都南路4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西财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街办万盛十一组。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航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希望路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昆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西财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航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昆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8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15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昆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西财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航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115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四川昆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供担保的115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万劲松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