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02民初619号
原告:宜宾世久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北路西段附二段**中国西南轻工业博览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93RYW4E。
法定代表人:马容华,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四川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四川磊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庆符镇正大路西侧(恒远兴城)**楼**代码:915115255946979244。
原告宜宾世久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磊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世久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磊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宾世久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7元,减半收取计162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纪 跃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刘力文
书 记 员 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