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5民初222号
原告:遵义鑫鼎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南白镇和平社区大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322124073C。
被告:四川磊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高县庆符镇正大路西侧(恒远兴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55946979244。
原告遵义鑫鼎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磊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遵义鑫鼎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本院调解,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遵义鑫鼎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7元,由遵义鑫鼎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效东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毛 辉
书 记 员 单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