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4财保1448号之一
申请人:宜宾市翠屏区宏源钢模租赁服务部,住所地翠屏区西郊天池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02MA630DF79F。
经营者:兰长贵,男,汉族,1968年3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
被申请人:四川磊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庆符镇正大路西侧远兴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55946979244。
法定代表人:邓义军。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10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申请人:汪永葵,男,汉族,1980年1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申请人:李君,男,汉族,1977年1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叙永县。
申请人宜宾市翠屏区宏源钢模租赁服务部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磊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永葵、李君价值17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磊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永葵、李君价值170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兰发桢、陈生琴名下所有的位于隆昌县××镇××路××段××号的房屋。
保全期间不得支取、转存、转让、变卖、赠与、毁损、抵押、隐藏等。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燕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