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磊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宾市翠屏区宏源钢模租赁服务部、四川磊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4财保1448号之四

申请人:宜宾市翠屏区宏源钢模租赁服务部,住所地:翠屏区西郊天池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02MA630DF79F。

经营者:兰长贵,男,汉族,1968年3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

被申请人:四川磊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庆符镇正大路西侧远兴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55946979244。

法定代表人:邓义军。

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川0504财保1448号民事裁定书,又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川0504财保144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现因本院已足额保全被申请人四川磊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20万元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磊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为2314××××4897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磊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为2248××××6691银行账户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磊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为9510××××6687银行账户的冻结;

四、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磊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为2314××××3348银行账户的冻结;

五、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磊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为2314××××3224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睿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燕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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