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民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恒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川民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1402民初2914号之一
原告成都恒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民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成都恒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被告四川民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逾期支付咨询费违约金10000元。原告成都恒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恒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恒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恒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龙跃明
书记员  张诗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