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民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平昌县卓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1923民初150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昌县卓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第三人杨弟成、四川民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平昌县卓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昌县卓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第三人杨弟成、四川民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平昌县卓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淮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昌县卓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依法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平昌县卓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大凯
书记员  冉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