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民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民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恒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14民终538号
上诉人四川民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生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恒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沣公司)、原审第三人眉山市臻霖教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霖公司)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20)川1402民初3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四川民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6日自愿撤回其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民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20)川1402民初359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四川民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888元,减半收取3,9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776元,减半收取7,888元,均由四川民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东 审判员 李贤华 审判员 孙春红
书记员 陈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