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民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眉山市宏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民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402执457号
申请执行人:眉山市宏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裴城路1089号眉山发展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彭德军。
被执行人:四川民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杭州北路96号阳光音乐家园。
法定代表人:郑威东。
申请执行人眉山市宏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民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川1402民初8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四川民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眉山市宏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9652289.4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共计268412元,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曾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四川民生建设有限公司在眉山市臻霖教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应收款、在广元市阳光大地置业有限公司利州公馆项目的应收款、在四川华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应收款、在眉山市阳光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应收款在120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本院于2021年4月9日作出(2021)川1402民初816号之六民事裁定书,对上述款项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现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因上述款项的冻结期限即将到期,申请执行人眉山市宏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对上述款项予以继续冻结。本院于2022年4月1日作出(2022)川1402执45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上述款项继续予以冻结。除此外,经本院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其他明确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申请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泓雨
审判员  杨 云
审判员  马颖玲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余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