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民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民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1民初423号
原告:***,男,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
被告:四川民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杭州北路96号阳光音乐家园。
法定代表人:郑威东,该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民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昭觉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城北乡瓦古村。
负责人:谢飞
被告:许都林,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壤塘县。
原告***诉被告四川民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民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昭觉分公司、许都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4元,减半后收取11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良忠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毛兴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