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民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眉山市大卫门窗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与四川民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402民初3815号
原告:眉山市大卫门窗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诗书路3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MA62J5568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民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杭州北路96号阳光音乐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207349541L。
法定代表人:***。
原告眉山市大卫门窗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民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后。因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愿意支付原告款项。原告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眉山市大卫门窗安装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04元,减半收取2652元,原告眉山市大卫门窗安装服务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