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民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四川民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402执29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被执行人:四川民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杭州北路96号阳光音乐花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与四川民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眉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眉劳人仲案[2021]101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川民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工伤赔偿款21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执行费3050元。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于2021年11月22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1年,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申请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