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民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吉比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四川民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107执2663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吉比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盛大国际1栋1单元12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民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杭州北路96号阳光音乐家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成都吉比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民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122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暂为人民币150331.50元,已执行到位5905.7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通过两次网络查询和传统的查询方式,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以下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于2020年9月27日将被执行人四川民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眉山东坡支行2240××××6838账户存款予以冻结,后于2021年9月24日予以续行冻结,但余额不足;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3月5日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予以扣划,扣除本案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5905.77元;于2021年6月8日将被执行人四川民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川ZQ××××的长城牌车辆、川ZY××××的长城牌车辆、川ZX××××的思威牌车辆予以查封,但该三辆车未控制实物,暂无法处置。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如需续行冻结、查封,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不利后果。 因被执行人确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875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