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联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秦皇岛联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玉民初字第1045号
原告:***,农民。
被告:秦皇岛联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北一中北。
法定代表人:张军海,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秦皇岛联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2元,由原告***负担(已清)。
审判员  杨春生

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冯宏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