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联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秦皇岛联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04财保9号
申请人:***,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申请人:***,男,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抚宁区。
被申请人:秦皇岛联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601120040N,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北一中北。
法定代表人:李军海,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2005)秦民终字第1046号判决确定的、抚宁县南戴河顺德疗养院应当向秦皇岛联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的、现由抚宁县南戴河顺德疗养院交由抚宁区法院执行局暂时持有的执行款870000元中的6625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自有住房一套作为其诉前保全的担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秦皇岛联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抚宁区法院的执行款662500元。查封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名下的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不动产。房权证号:秦私房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秦籍国用(2009)第002-153594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833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常玉凤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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