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联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浩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秦皇岛联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2执20166号
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浩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金都大厦170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秦皇岛联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北一中北。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玉民初字第275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秦皇岛联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秦皇岛联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四、二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秦皇岛联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银行存款元或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划拨□)。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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