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02民初889号
申请人:四川***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洪川镇洪川大道289号22幢1层7号。
法定代表人:雷小容,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眉山市玖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湖滨路远景楼附楼C区4F。
法定代表人:汪祥君,执行董事。
四川***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眉山市玖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玖荟公司银行账户内360万元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公司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雅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眉山市玖荟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360万元存款予以冻结。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需继续冻结,申请人四川***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文利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殷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