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祥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瑞祥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眉山市玖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402执202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瑞祥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
法定代表人:雷小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眉山市玖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法定代表人:汪祥君,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2民初8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2日受理四川瑞祥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眉山市玖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1、由眉山市玖芸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四川瑞祥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258400元;2、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瑞祥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267000元;3、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502元、执行费37879元。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总对总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四辆车辆,已依法作出裁定查封;还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位于眉山市东坡区有五宗土地,已被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他案中在先查封,现在正在处置中;本案已依法作出裁定查封其中不动产权证号为川(2016)东坡区不动产权第0××3号的土地;以上财产在本案中暂不具备执行条件。除此外,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不能。经释明,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一致意见本案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2民初8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艳红
审判员  孙 斌
审判员  喻 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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