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16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赛科建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童子街38号2幢3楼306号。
法定代表人:袁大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跃,四川蜀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刚,四川蜀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凯利斯通通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白佛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忠德,简阳市俊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四川赛科建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凯利斯通通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13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131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赛科建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8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仇 静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