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2730民初931号之二
原告:贵州黔鑫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龙山镇(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0677121175。
法定代表人:黄克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冰,贵州圣儒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代理。
被告:四川赛科建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渔安安井片区未来方舟F2组团1栋一单元11层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5733224960。
负责人:杨建波,不详。
被告:四川赛科建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童子街38号2幢3楼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47036420。
法定代表人:袁大奎,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贵州黔鑫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赛科建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四川赛科建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贵州黔鑫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黔鑫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72元,依法减半收取计5,886元,由原告贵州黔鑫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邓友春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兰应
书 记 员 冯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