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赛科建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122执16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2月3日出生,住禄劝县。
被执行人**,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执行人四川赛科建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5772998366。
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昌宏路高原明珠五金机电商城E8—6号商铺。
被执行人四川赛科建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47036420。
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童子街38号2幢3楼306号。
法定代表人:袁大奎。
申请执行人**与**、四川赛科建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四川赛科建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26日依据晋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依据(2021)云0122民初208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50000元及以150000元为基数的迟延付款利息35741元(自2016年3月8日起至2018年8月19日共计894天按照同期贷款利率4.75%的利息为17451元,自2018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10月19日共计1156天按照LPR(3.85%/年)计算的利息为18290元)利息应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支付案件受理费1875元;3、支付本案执行费2714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四川赛科建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四川赛科建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22年1月12日前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云0122执16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树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胡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