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赛科建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赛科建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6794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本元,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赛科建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童子街38号2幢3楼306号。
法定代表人:袁大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思源,四川蜀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刚,四川蜀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第三人:王光茂,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第三人:邓旺波,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诉被告四川赛科建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光茂、邓旺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2021年8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32元,减半收取1016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166元,由***承担。
审 判 员 王润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锦然
书 记 员 李卓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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