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赛科建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赛科建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7088号
原告:***,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伊梅,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赛科建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童子街38号2幢3楼306号。
法定代表人:袁大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建军,男,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公司员工。
第三人:王光茂,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赛科建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光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赛科建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光茂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2元,由***负担。
审判员  吴荣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温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