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弘宇劳务有限公司

巴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代碧建筑材料租赁站与四川省巴中弘宇劳务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20民初3786号
原告巴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代碧建筑材料租赁站,经营者黄代碧,女,汉族,生于1967年7月5日,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代理人何德君,重庆山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巴中弘宇劳务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插旗山路234号2楼。
法定代表人贾崴。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15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巴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代碧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四川省巴中弘宇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代碧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代碧建筑材料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巴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代碧建筑材料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经减半),由原告湄潭县红鑫建筑设备租赁站承担其中25元,其余2875元退回原告巴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代碧建筑材料租赁站。
审判员  梅寒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陈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