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3执234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巴中**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巴州镇东城街****。
法定代表人:贾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梅,济南长清晨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山东圣玉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济齐路**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张玉才,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杜兆民,男,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巴中**劳务有限公司与山东圣玉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杜兆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0113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5日以(2020)鲁0113执2346号立案执行。
本院(2019)鲁0113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以下
内容:“一、限第三人杜兆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巴中**劳务有限公司返还工程保证金200000元;二、由被告山东圣玉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第三人杜兆民以工程保证金200000元为基数,各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30%向原告四川省巴中**劳务有限公司支付自2015年10月1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三、由第三人杜兆民以实际欠付的工程保证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四川省巴中**劳务有限公司支付自本判决生效次日起,至实际返还全部工程保证金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第三人杜兆民负担。”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杜兆民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等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山东圣玉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邮寄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反馈显示均送达成功,被执行人杜兆民至今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被执行人山东圣玉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到庭已将其该履行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先后两次对被执行人杜兆民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杜兆民之妻张霞到庭,并表示被执行人杜兆民因挪用资金被判入狱,现暂无履行能力。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对被执行人杜兆民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有价值财产。
截至2020年12月14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各项费用204300元及利息,执行到位欠款12678.15元,执行费90元,剩余案款被执行人杜兆民均未履行。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梅,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杜兆民的财产线索,其表示疫情期间,既无法提供线索,亦不申请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 岩
人民陪审员 刘岩岩
人民陪审员 刘延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郑燕燕
书记员韩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