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诚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四川省诚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802执2998号
申请执行人:杜清会,女,汉族,生于1965年4月19日,住广元市利州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诚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6年5月25日,住广元市剑阁县。
本院(2021)川0802民初27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诚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200.00元(本金10000.00元、违约金10000.00元、执行费2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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