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23民初1985号之二
原告:四川正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27号2栋2**10楼10号。
法定代表人:万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贵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诚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东路缤纷家园B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德彬,四川瀛领禾***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正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诚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正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正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诚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是自己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正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25.00元,减半收取计7412.50元,由原告四川正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东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