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723民初2224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3月28日生,住贵州省贵定县,
被告:四川省创飞格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天府大道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31965237T。
法定代表人:周瑞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创飞格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给付义务为由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4元,减半收取4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灯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陈先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