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某某某某技有限公司、四川省富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2民初158号之一
原告:四******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什邡经济开发区(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073982041W。
法定代表人:严红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力,四川乐伯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富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10栋18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4130516。
法定代表人:姚磊,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四******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富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四******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四******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小隆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