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四川省环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3执70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环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水南镇胜利街1号2栋3单元2楼1号
法定代表人:邓俊,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魏兴富,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红旗路2号。
法定代表人:赵伟,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环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环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256.00万元,并自2019年8月6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违约金。但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7785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德才
审判员  黄 涛
审判员  罗 璇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航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