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四川省环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民申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环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水南镇胜利街1号2栋3单元2楼1号。
法定代表人:邓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勇,四川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健,四川金温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爱玉,男,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健,四川金温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钟俊明,男,195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再审申请人四川省环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劳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朱爱玉、钟俊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终7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环宇劳务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1.钟俊明系以个人名义与***、朱爱玉签订木材买卖合同,该合同并无环宇劳务公司或项目部的印章,其法律责任应其个人承担。环宇劳务公司向承包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仅表明钟俊明是环宇劳务公司与承建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项目负责人,并非授权钟俊明签订《木材买卖合同》,且钟俊明与***、朱爱玉签订买卖合同在前,授权委托书出具在后;2.钟俊明与***、朱爱玉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不构成职务行为,也不构成表见代理。钟俊明不是环宇劳务公司的职员或负责人,在《劳务分包合同》也未授权钟俊明购买木材。***、朱爱玉无证据证明钟俊明在签订买卖合同时系代表环宇劳务公司;3.案涉《木材买卖合同》及欠条尾部写有“三区还房项目四川环宇劳务公司”,该文字由谁书写并未查清,也可能是钟俊明故意所为。二审法院臆测所购木材用于环宇劳务公司劳务项目是违法的;4.本案程序违法。二审在开庭时用调查方式进行审理,剥夺了当事人依法行使辩护的权利。本案两次上诉合议庭成员只变动一人。环宇劳务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经查明,2013年3月26日,四川省国强投资有限公司、四川资中县建筑工程公司、资中县工业园区项目部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环宇劳务公司签订《农民还房三区房建工程第2组(北片区多层楼房)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钟俊明在合同尾页以环宇劳务公司经办代理人的身份签字,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四川资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农民还房三区北片区多层楼房工程……;2013年4月2日,***、朱爱玉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钟俊明签订《木材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乙方购买甲方建筑用木材(香杉门条),用于资中批次拆迁安置还房三区建设工程施工;……乙方指定收货人是钟俊明,收货人签名视为乙方收货;2013年4月7日,环宇劳务公司向四川省资中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载明:法定代表人邓俊,授权委托钟俊明作为项目负责人代表环宇劳务公司负责四川资中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农民还房三区北片区多层楼房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等事宜;授权范围为代表公司全权处理劳务分包合同(含安全合同)约定内容及现场施工管理等相关事宜……;2014年10月18日,钟俊明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送资中县三区还房工地木料款共计人民币692770(陆拾玖万贰仟柒佰柒拾元正)。”根据上述查明事实,本院认为,其一,无论环宇劳务公司向谁出具以及在案涉《木材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具《授权委托书》,但根据环宇劳务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载明的内容,本案均能确认钟俊明在案涉工程项目中的身份系项目负责人;其二,环宇劳务公司《授权委托书》已明确了授权范围为钟俊明代表环宇劳务公司全权处理劳务合同(含安全合同)约定内容及现场施工管理等相关事宜。根据《劳务分包合同》第五条第8点关于“乙方自备的机具及材料,甲方不另计任何费用。包价中的‘安全三宝’及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3)支模用所有周转材料、木枋、竹胶板、架板、变形缝材料等……”内容看,本案项目工程的现场施工管理中的亦需要使用到木材等材料。其三,案涉《木材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乙方购买甲方建筑用木材(香杉门条),用于资中批次拆迁安置还房三区建设工程施工”。同时,案涉《木材买卖合同》及《欠条》尾部也写有“三区还房项目四川环宇劳务公司”。据此,钟俊明作为案涉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在现场施工管理中使用木材或购买木材以及出具《欠条》行为应当系其履行职务行为。(二)另查明,二审法院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受理(应诉)、告知合议庭成员、诉讼权利义务及举证通知书,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在调查中,各方均明确表示同意本案采取调查方式进行审理。因此,环宇劳务公司认为二审法院用调查方式审理是剥夺其辩护权利以及合议庭成员只变动一人系程序违法的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因此,二审法院认为钟俊明签订《木材买卖合同》和出具《欠条》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以及环宇劳务公司对案涉债务应当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环宇劳务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省环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谯 斌
审判员 李晓成
审判员 郑 坚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夏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