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121民初186号之一
原告:四川省环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576728802XW,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水南镇胜利街1号2栋3单元2楼1号。
法定代表人:邓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殿军,浙江捷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玲平,浙江捷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102126157P,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云景东路80号东配楼126室。
法定代表人:杨建平,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芳,系公司员工。
被告:青田县侨宇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MA28J5NF4F,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瓯南街道石郭坑底8号地块(青田县飞鹤度假山庄2号宾馆楼209室)。
法定代表人:欧阳宝坤,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涵、杨聪颖,系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省环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青田县侨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原告四川省环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环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60元,减半收取162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叶灵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海涛
代书记员 陈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