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781执3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环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水南镇胜利街1号2栋3单元2楼1号;
法定代表人邓俊,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乾之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2幢13楼904号;
法定代表人廖孝春,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环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四川乾之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川0781民初2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工程款1329768元、履约保证金1500000元、利息130000元、受理费1523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98000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四川乾之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四川乾之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证券、房产、车辆等登记信息。2019年3月7日冻结了江油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支付被执行人四川乾之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五期标准厂房项目保证金余款450000元,该款已提取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19年2月28日委托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四川乾之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地村委进行调查、询问,新场社区出具了被执行人的营业情况等证明,亦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9年6月24日,经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对四川乾之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四川乾之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进行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0781民初23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四川乾之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偿还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立即恢复执行,并且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规定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强
审判员 王金洪
审判员 肖 兵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胡竞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