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025民初2700号
原告:***,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
被告:四川省环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水南镇胜利街1号2栋3单元2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576728802XW。
法定代表人:邓俊。
被告:***,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
原告***诉被告四川省环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 威
人民陪审员 杨智超
人民陪审员 朱 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凡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