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23财保4号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85年12月9日,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申请人四川省汇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开江县新宁镇新安路**。
法定代表人:吴胜茂。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四川省汇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开江县支行账户1280××××2160内资金5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提供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省汇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开江县支行的账户1280××××2160内资金5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020元,已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
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承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程 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