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永兴木材加工厂与四川省谊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11679号
原告: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永兴木材加工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清泉林村。
投资人:刘显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西广,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增辉,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融创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五一东大街13号建兴嘉园小区1号楼创业孵化园424室。
法定代表人:刘民飞。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华电产业园6号院E座中建二局大厦。
法定代表人:石雨,董事长。
被告:四川省金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仪陇县新政镇春晖路二段二号金源帝都一幢4-2。
法定代表人:邓文明。
被告:四川省谊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东三段40号附1号2区幢3层14号。
法定代表人:邓伟。
原告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永兴木材加工厂诉被告张家口融创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四川省金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谊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永兴木材加工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永兴木材加工厂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永兴木材加工厂撤诉。
审判员  周艳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