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执保827号
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光辉模具加工部,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郭子祥村。
经营者:王长达,总经理。
被申请人: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路3号使馆壹号院11层。
法定代表人:汪孟德,总经理、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奎光塔街道安顺社区江安河东路中段171号、173号、175号、177号。
法定代表人:刘翊,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中建一局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爱国,总经理、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省金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春晖路二段二号金源帝都一幢4-2。
法定代表人:邓文明,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票据追索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2)鲁1525财保1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5.5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5.5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董 芸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