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光辉模具加工部、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5财保199号
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光辉模具加工部,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郭子祥村。
经营者:王长达,总经理。
被申请人: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路3号使馆壹号院11层。
法定代表人:汪孟德,总经理、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奎光塔街道安顺社区江安河东路中段171号、173号、175号、177号。
法定代表人:刘翊,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中建一局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爱国,总经理、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省金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春晖路二段二号金源帝都一幢4-2。
法定代表人:邓文明,董事长。
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光辉模具加工部与被申请人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金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已经生成(2022)鲁1525诉前调2649号,现申请人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5.5万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5.5万元。
案件申请费57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 芸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