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金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34865号
申请人: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东路2号院金源时代商务中心2号B10A。
法定代表人:李延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霞,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金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春晖路二段二号金源帝都一幢4-2。
法定代表人:邓文明。
申请人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中集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金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称金盘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中集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金盘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13549.9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中集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3313549.99元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金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313549.9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满建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