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2民初36509号
原告:**,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世杰,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平,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省金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春晖路二段**金源帝都**4-2。
法定代表人:邓文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江,男,该公司员工,联系地址同公司。
被告: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东路**院金源时代商务中心**B10A。
法定代表人:李延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润泽,男,该公司项目经理,联系地址同公司。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金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金盘公司)、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建设集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世杰、王海平,被告四川金盘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江,被告中集建设集团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润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132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外埠农业户籍。2021年3月8日原告与四川金盘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为466.60元每日,每月30日支付,工作地点为中集建设集团的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项目工地。中集建设集团在劳动合同上盖公章以示确认。中集建设集团为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四川金盘公司为该项目的劳务分包单位。劳务工资,由四川金盘公司与中集建设集团结算后,由中集建设集团打款至原告兴业银行卡。原告的兴业银行卡由四川金盘公司统一在兴业银行办理。这是因为全国已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不使用现金支付农民工工资。2021年4月16日,原告完成工作任务后,要求四川金盘公司结清劳动报酬。四川金盘公司要求原告签署其提供的已结清劳务工资的《承诺书》才能离开项目工地。原告签署《承诺书》后,四川金盘公司又称中集建设集团尚未结算,无钱结劳务工资。所欠付18200元中的5000元没有问题,因其已与中集建设集团结算,中集建设集团将很快向原告的银行卡打款5000元;剩余款项13200元在其与中集建设集团下次结算后由中集建设集团尽快打款。在原告的坚持下,四川金盘公司的现场项目负责人许期建拿出早已准备好的《工资明细清单》,要求原告在《工资明细清单》上签字按手印,注明本人收款的兴业银行卡号。原告离开工地后,却迟迟未收到劳动报酬。4月21日、5月13日,原告分别收到中集建设集团打款1000元、4000元,至此,四川金盘公司拖欠原告劳务工资13200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因此,四川金盘公司对拖欠原告的农民工工资负直接责任;中集建设集团负有先行清偿义务,并有再依法进行追偿的权利。
被告四川金盘公司辩称,中集建设集团为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四川金盘公司为劳务分包单位。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对**具体的工作天数不清楚,双方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未给公司干过活,也不清楚**的工资标准,也未给**发过工资。**确为公司找的农民工,后面负责地上项目后就不归四川金盘公司管理了。
被告中集建设集团辩称,中集建设集团为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四川金盘公司为劳务分包单位。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不同意由中集建设集团支付。中集建设集团只是代四川金盘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原告是农民工,四川金盘公司需向中集建设集团提供劳务四表(考勤表、工资表、人员变更表、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但四川金盘公司仅提供了5000元工资对应的四表,13200元的劳务四表并未提供。四川金盘公司向中集建设集团反馈**在工作过程中将钢筋放错,造成的损失应由**负担。认可**工作了39天,日薪466.6元,确实是18200元的工资,已支付了5000元,尚欠13200元,中集建设集团未得到四川金盘公司向**支付工资的指示。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为农民工。2021年3月8日原告与四川金盘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为每日466.60元。中集建设集团为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项目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四川金盘公司为劳务分包单位。2021年4月16日四川金盘公司驻该项目负责人许期建确认**在该项目工作39天,日薪466.60元,合计工资18200元,已付5000元,剩余13200元未支付。2021年4月21日中集建设集团(西城区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项目C地块D)向**代发工资1000元,5月13日代发4000元。
本院认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四川金盘公司与中集建设集团存有纠纷,不应影响劳动者权益。四川金盘公司拖欠**工资,应予支付;中集建设集团作为总承包单位,应先行清偿,再依法向四川金盘公司进行追偿。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四川省金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劳务报酬13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四川省金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潘 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吕致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