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华泰信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泸州市华泰信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602执10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华泰信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永宁路53号。
法定代表人:刘叔勤,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土桥正街4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富学,董事长。
本院已经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8)川1602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6月12日受理了四川省泸州市华泰信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市华泰信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保证金594829.5元及利息。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被执行人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其在三日内履行义务及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不动产、证券、车辆、网银注册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2018)川1602执105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被执行人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广安市住建局应收工程款650000.00元。本院扣留的被执行人应收工程款还未进行审计,暂未达到提取条件。因被执行人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本案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作出了限制消费令。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现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川1602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陈晓斌
审判员  曾 华
审判员  钟 超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粟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