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华泰信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天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泸州市华泰信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02民初1903号
原告:福建天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尧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其标(公司员工),男,197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永泰县霞拔乡霞拔村下洋48号,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上海大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四川省泸州市华泰信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叔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良(公司员工),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蓝田下坝村一社20号,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其彬,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福建天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四川省泸州市华泰信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开庭审理。2019年4月22日本院收到原告福建天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天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福建天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56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长利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吴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