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21民初5623号
原告:四川省南部福康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住南部县南隆镇滨江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熊太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永忠,系公司员工。
被告:南部县美好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南部县南隆镇蜀北大道西延线奥体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董大春。
原告四川省南部福康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部县美好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南部福康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并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省南部福康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 丹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子洁
书 记 员 邓 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