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1民初1589号
原告:南部县蜀北街道办事处百山生活超市,经营场所: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蜀北街道办事处迎宾大道锦绣国际负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321MA67A0KD2N。
经营者:蒲琳,女,个体工商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鑫,四川首力(南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南部福康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部县南隆镇滨江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120970013P。
法定代表人:熊太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永忠,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德,四川建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部县蜀北街道办事处百山生活超市与被告四川省南部福康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原告南部县蜀北街道办事处百山生活超市于2021年5月13日以其双方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部县蜀北街道办事处百山生活超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部县蜀北街道办事处百山生活超市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6.00元,减半收取913.00元,由原告南部县蜀北街道办事处百山生活超市负担。
审判员 董 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兴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