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321执24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南部福康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滨江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熊太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168号B栋2单元7楼2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南部福康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川1321民初24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四川省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南部福康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443444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四川省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南部福康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省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四川省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据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四川省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线下向南部县房管局、南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南部县国土局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四川省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情况如下:
一、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对相关账户采取限额冻结措施。
二、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部县,地下车库-1楼17号、18号、19号、20号、21号、22号、23号、24号、25号、68号、69号、70号、71号、72号、73号、74号、75号、76号、77号、78号、79号、80号、81号、82号、83号,地下车库-2楼-2-102号、-2-101号、-2-100号、-2-99号、-2-98号、-2-97号、-2-96号、-2-95号、-2-94号、-2-93号、-2-92号、-2-91号、-2-90号、-2-89号、-2-88号、-2-87号、-2-86号、-2-85号、-2-84号、-2-117号、-2-116号、-2-115号、-2-114号、-2-113号、-2-112号、-2-111号、-2-148号、-2-147号、-2-146号、-2-145号、-2-144号、-2-143号、-2-142号、-2-141号、-2-140号、-2-139号、-2-138号、-2-137号、-2-136号、-2-135号、-2-134号、-2-133号、-2-132号、-2-131号、-2-129号、-2-128号、-2-127号、-2-126号、-2-125号、-2-124号、-2-123号、-2-122号、-2-121号、-2-120号、-2-119号、-2-118号、-2-178号、-2-177号、-2-176号、-2-175号、-2-174号、-2-173号、-2-172号、-2-171号、-2-170号、-2-169号、-2-168号、-2-166号、-2-164号、-2-163号、-2-162号、-2-161号、-2-157号、-2-155号、-2-154号、-2-153号、-2-152号、-2-151号、-2-150号、-2-149号、-1-26号、-1-27号、-1-28号、-1-29号、-1-30号、-1-31号、-1-32号、-1-33号、-1-34号、-1-35号、-1-36号、-1-37号,登记在宋青峰名下位于南部县房屋,上述房屋由本院另案首次查封,本院对该房屋予以轮候查封,待首查封处置时按顺位受偿。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南部福康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二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车辆登记机关、南部县房管局、南部县国土局、南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四川省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形式对被执行人四川省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四川省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书面向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南部福康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南部福康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四川省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债权全部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省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四川省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南部福康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四川省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南部福康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省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南部福康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达
审判员 李英贵
审判员 蒲川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