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22民初3905号
原告:南江农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朝阳段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MA62D1PE7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米原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告:四川省南江**土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朝阳段5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709177516J。
法定代表人:**年。
原告南江农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南江**土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南江农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江农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09.00元,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