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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南江县某某海棠村村民委员会等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22民初3485号 原告:***,男,194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中市南江县长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中市南江县长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江县***海棠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11922353614796H,地址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海棠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四川省南江**土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722709177516J,住所地四川省南江县集州街道光雾山大道朝阳段513号。 法定代表人:**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中市南江县集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世纪宏洋土地整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MA665P2H0H,住所地四川省南江县集州街道朝阳新区朝阳***街3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南江县***海棠村村民委员会、四川省南江**土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四川世纪宏洋土地整理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在202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岳 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