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922财保22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福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猛追湾街94号2幢8层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0549109585。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省南江**土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江县集州街道光雾山大道朝阳段5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709177516J。
法定代表人:**年,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福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南江**土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2022)川1922财保2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福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账户44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四川福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账户440000.00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