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922民初14号
原告:四川省南江**土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江县集州街道朝阳段513号。
法定代表人:**年,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福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猛追湾街94号2幢8层8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生于1988年10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告:**(又名**),女,生于1987年06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原告四川省南江**土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福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南江**土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南江**土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雷 强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